关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举报信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 我是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建设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双路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违法分配的问题,故本人向贵处提交举报材料,请贵处依职权予以查处。 一、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根据该通知附件《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米,但中兴公司以建设公租房的名义对内部员工出售,并号称出售的房屋面积达100余平米。实际上,中兴公司将两套相邻的50平米房屋打通变更为100平米,并将变更后的房屋出售给员工,严重违反《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对违规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二、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法分配、违法出售的问题。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而公共租赁房的租赁对象仅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中兴公司建设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后,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的规定,举报人拥有向贵处举报并要求贵处查处相关违法情况的权利。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各区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具体到本案,贵处具有负责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举报人希望贵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严肃依职权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问题,还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处理意见回复给举报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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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图片图片识字翻译,不知道随意撕毁协议,无任何补偿的底气从何而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诉讼详情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返还原物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旁渗: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2-20 A 文字大小 关联企业 未监控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判决书 案号 (2019) 粤0305民初195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婉,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诗琪,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返还原物纠 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诗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深圳中 兴人才公寓8栋901房;2、被告赔偿非法占有房屋期 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 2月31日止,按每月20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 租金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月60元/平 方米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 019年6月10日合计数额为257795.24元);3、被告 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 009年12月18日签订安居协议,约定原告将深圳中XX 房屋的使用权附条件转让给被告,条件之一为:“被 告自领取房屋《使用证》之日起与甲方保持劳动关系 不少于6年(该期限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若原 告在服务期内主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则原告有权 收回该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于2011年8月31日 向被告颁发了《人才公寓使用证》,并明确约定承诺 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且原告于2012 年3月29日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依据协议约定, 被告的服务期应于2017年8月30日期满,2015年8月 5日,因被告严重违反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原、被 告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 协议书》之约定返还房屋,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的 步伐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 原告返还房屋,并参照南山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标 准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具体为;2015年9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照将每月每平米20 元计算,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每月每平方 米60元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未退还被告集资款的情况下,要求 被告退还涉案房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原告以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发布的房屋 租赁指导租金表中的租金指导价格要求被告支付案涉 房屋的占用费用的诉讼请求无合理依据,若产生房屋 占用费,应按照集资款除以房屋使用证上的年限来计 算房屋占用费,原告应退还被告因装修案涉人才公寓 支出的装修款。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 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 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 被告曾系原告员工,原告因被告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 度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 年8月5日解除。 位于南山区创科路的XX号宗地于2018年12月4日,核 准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显示,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资源委员会批准原告建设中兴通讯工业园南区二期工 程,建筑性质为人才公寓、商业及配套,用地位置位 于南山区丽留仙洞,人才公寓包含在XX宗地面积内 2009年12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 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取得XX房(涉案房产) 的使用权;建筑面积100.78平方米;人才公寓属于保 障性住房,乙方不对所取得的人才公寓拥有产权,只 能有限制性条件的拥有使用权;乙方应按照单价301 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集资款303348元;乙方首 期支付集资款63348元,须于签订本协议起3日内支 付给甲方,一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周内与银行签订 贷款协议,贷款240000元支付给甲方;深圳人才公 寓项目工程竣工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并颁发 《 中兴通讯深圳人才公寓使用证》;乙方应以书面协议 形式承诺自领取《使用证》之日起与甲方或甲方的关 联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不少于6年,该期限以下简称” 承诺服务期”;如乙方在承诺服务期内主动与甲方或 甲方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将通过本协议取 得的人才公寓退回甲方,甲方按下列计算公式向乙方 退回集资款,退款计算公式为应退集资款总额=乙方 向甲方支付的集资款总额×(1-已居住月份+共计可 使用月份),已居住月份自领取《使用证》当月计算 截至办理退款手续当月;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 一方承诺服务期内主动与一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有 权收回乙方方通过本协议签订的人才公寓,但甲方应 将乙方已经支付的集资款退还乙方,甲方的退款总额 以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金额总额(不含过程中所产 生的手续费》为准;及其他条款。 2011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涉案房产的《人才 公寓使用证》,该使用证上注明“承诺服务期”起始时 间为2011年8月31日。2012年3月29日,被告领取了 涉案房产的钥匙、办理了入伙手续。 2015年9月2日、9月21日、10月9日,原告员工通过 邮件方式通知被告返还涉案房产。 原告提交了南山区2015年至2017年房屋租赁指导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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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兴让员工高利贷买“小产权房”

狮子爱上鱼1314 2016-09-03 15:49 在三亚,有这么一个公司,2008年,对政府承诺将吸引8000多名研发员工落户,目前却也只有200名左右员工。虽然这几年相继有三四百名硕士研究生相继入职,但却又相继无奈辞职离开。这批人大部分是来自全国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有东北的、山东的、甘肃的、湖南湖北的、江西的、福建的、南京的、深圳的,是什么吸引这么一批人离家几千里来到海南三亚这片热土。这批人,怀揣着梦想,远离了亲朋好友,一走就是几千里来到海南三亚,只是希望在这里干出一番事业,希望在这里安居乐业。这批人曾经像打了鸡血一样工作、加班,充满了激情。又是什么迫使他们离开? 也许有人知道这个公司--三亚中兴软件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上市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 就是这么一个公司,以三亚转型为机,对政府承诺将吸引8000多名研发员工来三亚落户,圈地上千亩,如今八年过去了,员工却不过两百余人,从政府拿得了上千亩土地却开发了酒店、领导别墅、洋房、商品房、以及工业用地上开发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知道算不算违建)。 曾经对政府承诺,对员工承诺,要给员工建商品房,购买价格是成本价。如今商品房已经开发了三期(一期8栋,二期4栋,三期6栋),却就是不卖给公司内部员工(尽管政府出了公文必须卖给公司员工,详见附件一、附件二)。要卖给公司员工的却是建在工业用地上的所谓的人才公寓,没有房产证,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就连商业贷款也不能用,公司领导说公司可以帮忙联系高利贷。就这么没有房产证的高利贷房,还是毛坯交房,自己装修,离职还要扣除所住年份的房租,装修款算自己的离职不退钱。 虽然在早些年公司一再对外否认在三亚圈地是为了搞房地产,可时间证明了这一切。 员工曾经想过这样 图略 也想过这样 图略 但员工最终没有这样去做,是因为这些员工爱好和平,爱好稳定,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不想给政府添麻烦,可是公司却一而再,再而三无视对政府和员工的承诺,一再失信,做法实在让员工无法忍受。 中兴欺骗了员工,欺骗了海南三亚市政府。希望中兴能够给员工一个说法,给政府一个交代。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协调处理,谢谢! 附录一【三创园函[2012]121号】 三亚中兴置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为“三亚中兴配套住宅”一期,1#——8#楼共八栋,预售面积116407.17平方米。根据三亚市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三创园函[2012]121号”第三条“三亚中兴配套住宅建设项目部分对中兴通讯内部员工销售,部分对外销售,内部销售约60000平方米,集中在二期建设”。 附录二【《三亚中兴配套住宅二期商品房预售公告三房预许字[2015]25号》】 三亚市商品房预售公告---三房预许字[2015]25号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三房预许字[2015]25号《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中兴配套住宅”项目二期1#、2#、3#、4#住宅楼预售,房屋建筑层数为地上24、26层,批准预售建筑面积45720.14平方米,批准预售房屋套数718套。该项目位于三亚市崖城镇创意产业园,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2)字第12738号、三土房(2013)字第09126号,由三亚中兴置地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对象必须是中兴集团、三亚中兴通讯研发中兴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以及创意产业园区其他企业工作人员。 二、该项目已符合预售条件,预售款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监管账号:2201026209020270633。 三、该项目批准预售有效期为贰年(即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7日 附录三:【海南日报《2010年220名硕士签约中兴三亚研究所》】 三亚市政府高科技产业倾斜政策,给予了中兴在三亚发展的动力,也使更多高科技人才青睐三亚。2009年11月,中兴已经全额缴付三亚创意新城中兴研发基地一期建设用地款,长远目标是在三亚建立中国南方最大的研发基地。 目前中兴三亚研发中心现有员工350人左右,其中研发人员近320人。今年新增的220名应届硕士研究生将使中兴的研发团队扩大到540人。作为三亚创意新城中第一家真正投资到三亚研究机构,中兴三亚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公司及团队要扎根三亚,与三亚共同发展。 摘自海南日报,相关链接:http://hnrb.hinews.cn/html/2010-02/04/content_192263.htm 附录四:【《三亚中兴研发培训项目开工 将引入8000名研发人员》】 2011年8月11日上午,三亚中兴研发培训项目奠基典礼在位于三亚市崖城镇的创意产业园内举行。据介绍,该项目完全建成后,将引入8000多名研发人员落户三亚,高科技项目年产值将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 三亚市政府与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中兴项目分两期受让土地1694亩建设研发培训中心。作为第一个入驻三亚创意新城的企业,中兴目前已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并于今天正式开工建设。 摘自海南人民政府网,相关链接:http://www.hainan.gov.cn/data/news/2011/08/13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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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点滴12.4

dida: 中兴之前说11月底选房,真选了吗? dida: 已经解约的同事有开始选吗 levenshtein: 11月底选房这事应该是某个哈巴狗部长自己想象的 乔林: 选也是偷偷摸摸,不会通知我们的,只会通知签租房意向的人 Sebastien: 没开始选。有些同事是到11月底了,部长提醒第一批选房时间点马上结束了,才交的申请 js007: 据说是12月底 levenshtein: 又变成12月底了?怎么不是12月初 levenshtein: 当年不是说7月底发律师函吗,这都一年多了 levenshtein: 2019年7月 可乐: 上次邮件通知,没有定选房的时间 可乐: 只是说十二月一日前签约的,按原来顺序选 可乐: 我就不明白,租着住进去难道心里就不觉得难受,耻辱 可乐: 就好比一个老赖借你钱不还,然后说你需要用钱我可以贷给你,之前的借条一笔勾销,后面你按时给利息,到期还本[擦汗] 可乐: 就是来恶心人的 levenshtein: 是的,为啥不自己争气买个好的商品房?在这个烂房子上面砸钱,住在里面图的啥?时刻提醒自己是个废物? levenshtein: 除非中兴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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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协议退出机制的深坑

8.2 如申请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且不补偿装修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不限于显然包括公共租赁房政策文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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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举报信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 我是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建设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双路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违法分配的问题,故本人向贵处提交举报材料,请贵处依职权予以查处。 一、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根据该通知附件《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米,但中兴公司以建设公租房的名义对内部员工出售,并号称出售的房屋面积达100余平米。实际上,中兴公司将两套相邻的50平米房屋打通变更为100平米,并将变更后的房屋出售给员工,严重违反《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对违规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二、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法分配、违法出售的问题。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而公共租赁房的租赁对象仅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中兴公司建设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后,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的规定,举报人拥有向贵处举报并要求贵处查处相关违法情况的权利。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各区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具体到本案,贵处具有负责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举报人希望贵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严肃依职权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问题,还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处理意见回复给举报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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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公司说的笑话

是啊,就我了解到,很冬人最近都是连续失眠,也包括他们的家属。 我就说一件事,我认识一个同事,本来说好2016年分房,到了要分了,结果说分不了,他母亲当时得了白血病,就是希望能住进安居房。 结果到去世都没住进去,现在说不分就不分,连人家上坟的时候都没法去说,你们陋便一句话有没有想过人家会怎么样! 不能分,说2013年的合同违反2011年的政策,你们 2014年不说 2015年不说, 2016年不说, 2017年不说, 2018年人家问还说肯定能分 2019年房子盖好了跑来说违反2011年的政策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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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ken marks of time – static years

欢迎供稿,e-mail: zter@ourzte.com 2014年10月 争议中沟通前行 2017年10月 改规划后50平户型图   2019-3-29 波澜-单方面无理由无赔偿毁约 2019-4-20  封禁的时光 2019-5-4 封禁的时光 2019年中 信访的尝试 2019底 与软件谷政府、中兴通讯公司的非对称交锋 2020-5  被夺走的家园 看着它从无到有,看着它拔地而起,看着它封顶喷漆,看着它被人夺走。   2021年4月 和解人员配租之路-同样波折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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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案件处理质疑问题集

问题一: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为何对于我们88名诉讼案件超期不予立案 2019.9.23日,我们88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和公司的安居房合同纠纷起诉公司,从9月23日到10月初陆续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交了88份诉状,法院均已接受并未表示异议。在十月初,法院通过委托律师向我们建议通过示范诉讼的方式立案,因为此案跨度有六年之久,各个诉讼人情况均不相同,故我们一致反对示范诉讼,要求全部立案。但在10月20日左右,法院突然告知我们,必须示范诉讼,在没有任何咨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两位同事作为示范原告立案,随后,我们通过律师递交了88位员工联名信,明确表达不能接受示范诉讼,并于10.28日,律师带领16位代表跟雨花台区法院朱瑞东庭长现场沟通表达不接受示范诉讼后,法院在两位被强制选为示范的同事都未交诉讼费的情况下,仍然于10.31日强制给两位被示范诉讼人发了传票,且开庭日期居然定两周后的11.15日,沟通当天朱庭长明明说,法律事实太复杂,需要时间理清脉络,现在却仓促开庭,匪夷所思。 目前已经到了2020年11月,时间超过了1年依然不予立案,经委托律师咨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答复依然是以政策或者法律不允许立集体诉讼案件为由拒绝立案,而经查在2020年8月-10月期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数百份“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明显是以集体诉讼立的案,请问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何解释? 问题二:雨花台区法院对于史冬梅诉中兴通讯案件(2019)苏0114民初6943号判决时间以及判决内容的质疑 2020年11月12日开始,有多名涉及人才公寓事件的中兴通讯员工陆续收到了其领导的约谈,声称之前告公司(中兴通讯)的人已经败诉,你们不用等赔偿补齐了,下个月开始配租,条件依然是需要签订主动放弃原安居房合同的协议才能进行配租。当咨询了原告当事人以后得知事实的确如此,因为目前尚未看到公开的判决书,只是从员工之间打听到的消息中获得的信息得知,此案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房产未交付,无法履行合同为由驳回上诉,对于此判决有2点质疑: 此案早在2019年11月-12月期间已有2次开庭,而那时房产也肯定并未交付,如果以这种显而易见的理由判决驳回,为何不在当时就下判决而是拖到1年后才判决驳回? 经确认,人才公寓二期房屋将于2020年11月16日交付给中兴通讯,也就是判决驳回下达不久后的几天就会交付,房子一年前都未交付,而正好在交付前的几天以房屋未交付为由判决驳回,是不是有点巧? 问题三: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房屋性质的质疑 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最初(2008)年的性质为人才公寓,在2016年改为公共租赁房,并且中兴通讯现以公共租赁房不能分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经确认,于今年8月左右,人才公寓二期房屋由原相邻两户50平被打通为100平房屋,拆除了1户的水电表,将2户50平合为100平,已经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条例,请问现在的人才公寓二期性质还是不是公租房,如果不是,是否应该履行合约,如果依然是公租房,是不是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条例,涉嫌违法? 问题四:中兴通讯擅自处置尚存在在纠纷以及性质问题的房屋,是否涉嫌违法 中兴通讯与将近100名员工的人才公寓纠纷事件尚未解决,其仓促处理存在争议的房屋,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激化矛盾,是否涉嫌违法? 诉求一: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立即对于我们88个诉讼案件全部立案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严重违背诉讼人的意愿强行示范诉讼,在受到全体诉讼人员反对的情况下,严重超期不予立案,理由牵强毫无依据,导致被告方中兴通讯肆意妄为,擅自处置存在争议的房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全体原告要求雨花台区法院立即立案。 诉求二: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履行诉求一的前提下,对存在争议的房产进行冻结,保护原告的利益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于史冬梅案件的草率判决以及对于我们88名诉讼的不予立案,导致被告中兴通讯肆意妄为,擅自处置存在争议的房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雨花台区法院的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宗旨,严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严重不利于社会稳定,危害极大,如果再无视诉讼人的合法要求,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我们将向更高级别的监督部门反馈投诉此事,直到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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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严重逾期不立案,公职人员不履职的情况举报

2019年9月,我们88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和公司的人才公寓合同纠纷起诉中兴公司(包括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兴公司”)共6家公司,从9月23日到10月初陆续委托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交了88份诉状,法院均已接受并未表示异议。在十月初,法院通过委托律师向我们建议通过示范诉讼的方式立案,因为此案跨度有六年之久,各个诉讼人情况均不相同,故我们一致反对示范诉讼,要求全部立案。但在10月20日左右,法院突然告知我们,必须示范诉讼,在没有任何咨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两位同事作为示范原告立案,随后,我们通过律师递交了88位员工联名信,明确表达不能接受示范诉讼,并于10.28日,律师带领16位代表跟雨花台区法院朱瑞东庭长现场沟通表达不接受示范诉讼后,法院在两位被强制选为示范的同事都未交诉讼费的情况下,仍然于10.31日强制给两位被示范诉讼人发了传票,且开庭日期居然定两周后的11.15日,沟通当天朱庭长明明说,法律事实太复杂,需要时间理清脉络,现在却仓促开庭,匪夷所思。 提交的其中一部分诉状的接收函如下: 2020年6月初,在多次沟通依然无法立案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将此情况提交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就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这种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也受理了此事,但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下文。 以下为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中一份接收函:   2020年11月,从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接受我们的诉状开始已经超过了1年时间依然不予立案,经委托律师咨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答复依然是以政策或者法律不允许立集体诉讼案件为由拒绝立案,而经查在2020年8月-10月期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数百份“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明显是以集体诉讼立的案,对此,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回答含糊其辞,只是说不能立案。 因为超过1年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诉讼,导致被诉讼方中兴公司随意处理和我们诉讼方存在争议的人才公寓房产,对存在争议的房产随意进行配租,并且因为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诉讼,导致我们也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激化矛盾,社会危害极大。 目前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人全体一致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强行示范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接受我们的诉状后,超过1年没有给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已经涉嫌违法。我们诉讼无门,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彻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涉嫌严重超期不立案的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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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公司员工因安居房协议纠纷 群体性案件的意见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兴公司(包括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兴公司”)员工因安居房协议纠纷起诉中兴公司的案件,现就案件进展进行简要陈述并对贵院拟采取示范诉讼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安居房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及案件进展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014年,经过内部层层遴选,中兴公司一些在本市无房且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被选为安居房计划的对象,中兴公司与该些员工签署《协议书》,约定以5000元左右每平米的价格向该些员工出售100平方左右的中兴二期安居房,员工可以使用安居房70年,但需要满足8年服务期,合同约定安居房将于2015年9月30日交房。此后,因多种原因中兴公司安居房项目延搁,中兴公司为安抚员工又与员工又签订《安居房补充协议》,并采取了协商退款保号等方案。 2019年4月,中兴公司告知员工因现行政策原因无法履行协议,不能向员工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参与中兴公司安居房计划的员工,大多来之农村或外地,他们在经济都不宽裕,为履行安居房协议,长期承担贷款,而且因为对安居房满怀期待也放弃另外购置住房的机会,在目前房价高企的情况下,参与安居房计划的员工已无购买商品房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员工多次与中兴公司沟通,希望公司给出解释和解决方案,交付房屋或赔偿多年损失,但中兴公司回复只能给出十余万元的赔偿。故此,中兴员工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进展 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接受中兴公司员工共计88人的委托后,于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分三批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88人的起诉材料。提交立案时,员工明确表明要实现每个个体的诉讼权利,不同意进行示范性诉讼。 2019年10月18日,雨花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10月24日,法院单方面决定本案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在88人中仅选取了高**、陈**二人的案件进行了立案受理,两案件的被告均为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为表示对示范性诉讼的拒绝,高、陈二人于11月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后雨花法院又选取了邓**、马**二人进行示范性诉讼,邓、马二人亦对法院采取的诉讼方式表示不满,遂撤诉。 本所代理律师曾多次向中兴员工转达法院决定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审理本案后,包括高**、陈**、邓**、马**等人在内的全部委托人均对示范诉讼表达了强烈不满,并向雨花法院提交了拒绝示范性诉讼的全体人员联名书。 目前88名委托人的立案工作全部处于停滞状态。 法院采取示范性诉讼无法可依,且不利于本案争议解决 (一)示范诉讼无法可依,不应当强制实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示范诉讼的明确规定,对示范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示范案件选取、判决结果的扩张性等适用均没有明确规定,甚至在法学学术界对示范诉讼没有统一的定义。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示范诉讼有倡导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第7条规定,“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又规定“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实行类案集中办理,建立示范诉讼模式,制作类案文书模板,全面运用智能语音、网上审理等方式,提升审理效率。”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地方性司法解释中亦有相关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在“提升简案审判质效”章节下规定“推行类案示范性判决,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应当进行示范性调解、审理和判决,必要时应当到矛盾纠纷发生当地进行巡回审判。”《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第44条规定,“实行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方式:对于涉及同类诉讼的批量案件,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带动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批量高效解决。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努力实现高效办理。” 从以上司法解释或地方性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目前示范性诉讼是诉讼争议解决的一个实验性方向,是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内部各部门提高解决群体性案件效率的选择之一。尽管如此,司法解释或地方性司法解释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并非生效的法律法规,并非法的渊源,因此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其实质上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内部文件,用以指导各级法院的事务工作。 其次,司法解释或地方性司法解释不应当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义务性条款。事实上,以上文件中的措辞多为“探索实行”、“推进”、“推行”等倡导性文字;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也建议可以选择示范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方式。再次说明对于是否采取示范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具有选择权,而非必须进行示范诉讼。 第三,依据以上司法解释和地方性司法解释,推行示范性判决的对象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中”的“简案”。其重点并非案件类型,而应当为“简案”,目的是推进“简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然而,本案并不符合简单案件的定义。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极其复杂,甚至对合同效力及履行等问题均存在巨大的争议。因此,本案并不适合示范性诉讼。 第四,不论是推广“示范诉讼”还是“代表人诉讼”,法院的目的是“实行类案集中办理,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提升审理效率”,从而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究其更深层次的目的是高效便民、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民事诉讼法开篇明义,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此立法目的框架下所制定的内部办法或是审判纪要等,都应遵循“保护诉权”这一基本要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是否选择示范性诉讼的方式应当是当事人的诉权,而非法院强制采用示范诉讼。 第五,从示范诉讼的分类角度,根据美国、德国等国家对于示范诉讼的司法经验,示范诉讼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主导型的示范诉讼,一种是当事人基于契约基础的契约型示范诉讼。法院主导型的示范诉讼是法院依职权选择,而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在我国法律对示范诉讼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法院依职权选择示范诉讼没有法律根据。 (二)示范诉讼的局限性 示范诉讼是诉讼争议解决的一个实验性方向,其优势为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但示范诉讼仍然在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受理、案件选取、审判、判决结果的扩张性等的成熟体系,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从原告角度来看,示范诉讼中的原告往往势单力薄,在诉讼各阶段如立案、举证、诉讼等各阶段都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很难与财大气粗的被告相抗衡。在扩散性利益保护方面,示范诉讼制度并不能够发挥其他群体诉讼的优势。群体诉讼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增强原告的力量,使其与被告的力量相抗衡。而示范诉讼相当于将一个整体化为个案的简单相加,容易遭到被告各个击破,当事人更容易发生被被告收买等道德风险,因此它不利于保护其他类似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 再次,对其他众多原告的利益保护来说,可能会造成诉讼请求的迟延,尤其是对其他成员的赔偿问题。示范案件审理后,法院还需要对其他案件进行逐个审理,以便确定赔偿的数额的大小。和集团诉讼等其他群体诉讼方式相比,采用示范性诉讼并不能简化程序,反而一定程度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第三,示范诉讼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较好的权利保障机制,要想获得理想的效果,既需要“牵头原告”、其他众多原告的配合,也需要得到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成员的合作,甚至需要收到政府、舆论等的影响,而在现实中很难达到这种“完美状态”,另所有人满意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此外,示范性诉讼也难于消除搭便车的现象,更无法达到法院真正意义上的减负目的。 (三)本案不适宜进行示范诉讼的理由 示范诉讼适用于当事人相同、案件类型相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聚焦到本案,本案不适宜进行示范诉讼的理由如下: 1、不同于其他群体性案件,本案被告涉及多个主体。 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其为不同的被告。 2、案件类型虽然大体相同,但是细节具有很大差异性。 本案安居房协议的签订分为第三批和第四批,涉及八年服务期的折算问题。此外,买房的付款方式不同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类型和程度也不同,每个当事人计算损失的标准、方法和数额也不尽相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从100万-200余万不等,数额差异较大。 因此,本案如采用示范诉讼不利于体现案件的差异性和当事人诉讼方案的个性化。 (四)高效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成功案例 解决群体性案件,并非只有示范诉讼一条路。例如,今年8月玄武法院审理了一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通过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为127名环卫工,因单位改制,补缴社会保险需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曾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因仲裁机构未予受理,遂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5日,127名原告通过玄武法院开设的“绿色通道”进行网络立案。玄武法院在得知该批案件的立案信息后立即与相应仲裁机构取得了联系,了解了案情及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原因。当天下午,玄武法院即组织工作人员办理网上登记立案,并于次日上午,将该批案件移交给速裁团队审理。 玄武法院高度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相关承办人第一时间阅卷并召开了法官会议对该批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审理思路进行了研判,并决定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在一周内开庭审理该批案件。 2020年8月14日及8月17日,玄武法院根据该批案件不同类型情况分别采用无书记员庭审模式及传统庭审模式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官围绕相关事实要素结合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对部分类型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部分案件于开庭次日判决。8月19日,玄武法院即完成该系列127起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从立案到收到判决书,只用了十几天的时间,玄武法院维护了众多环卫工人的利益,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玄武法院的案例告诉我们,群体性案件的处理,采用示范诉讼并非是唯一选择,并且可以高效处理、得到满意的结果。 三、众多当事人希望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坚决不同意采用示范诉讼。 (一)全体当事人均不同意采用示范诉讼 在雨花法院提出采用示范诉讼审理本案的方案后,被选取的示范案件当事人高华丽、陈杰、邓宁堃、马苗苗以及其他未被选取的84人均不同意采用此种方式审理本案。因此,采用示范诉讼方式无法得到当事人的配合,案件审理和执行可能困难重重。 法院不宜强行推进示范诉讼。在法律没有授予法院依职权自行适用示范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适用示范诉讼。如法院要推进示范性诉讼,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如法院强行采用示范诉讼,则会损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二)当事人维权步履维艰 中兴员工及公司的安居房纠纷自2019年初爆发后,员工情绪曾一度失控,毕竟房子对每个中国人来说是安生立命的根本。一些员工为维护自身权益,也曾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和方式,甚至被相关部门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2019年8月本所律师介入咨询后,苦口婆心的安抚及劝解,引导员工们通过“诉讼”这一合法途径实现维权。员工们也认为,他们尝试过信访、游行等各种途径,都处处碰壁,唯一也是最后有希望的路,就是去法院诉讼,他们相信在目前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法院可以给他们一个公道。 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做好相关群体性纠纷的备案工作,积极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不进行任何媒体炒作,可以说是十分配合法院工作。然而,自2019年9月底向法院起诉至今,已逾一年。虽然2019年10月,法院对起诉的88人中先后选取4人进行立案。但这4位员工为表示对示范性诉讼的拒绝,均撤诉。目前案件仍然处于没有立案的阶段,法院的态度已然再一次的将他们的情绪推向了崩溃的边缘,让他们失去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 我们常说,司法公正,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实现该公平正义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但本案自提交立案材料以来,已过超过一年,案件仍无法立案成功。 作为代理律师,我一面觉得愧对当事人,一面也承受着巨大压力。这一年以来,努力的与法院沟通,尽力的安抚当事人不要做出过激行为。我深知对于当事人来说,一套房子意味着安身立命的基础。如果无路可走,他们极有可能再次选择过激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处理群体性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司法 (一)群体性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对法院是一种考验 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大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群体性案件往往涉及不同主体方方面面的矛盾,处理不恰当会激化矛盾。法院慎重处理本案的心态,我可以理解。然而,法院在考虑社会影响的同时,更应当把司法公正放在首位。 (二)处理群体性案件应当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我认为,处理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的立场与准确适法的观念,对于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及法理进行深入透彻研究,对案件事实作全面具体分析。 其次,要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把握社会效果,在准确法律定性的前提下来裁量调整稳妥的处理方案,既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忽视法律调整的个案妥当性与权衡合理性,以至影响社会稳定;也要避免曲解适用法律,一味为了息事宁人而有法不依或错误适法。合理预见依法判决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情况,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 (三)法院应当尽快依法立案 涉及民生案件的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影响重大。如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社会不能承受之重。故在此恳请贵处予以重视,推动本案进程。 我所将积极配合,并竭尽所能对员工濒临崩溃的情绪进行疏导和安抚,避免员工采取过激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通过与员工的长时间沟通,目前员工已同意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才能更好的反映当事人的愿望,案件的判决结果才能说服当事人,更有执行力,也更有利于平息法律程序之外不满,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代表人诉讼效果与示范性诉讼接近,但它更能支持每个人的诉权,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现请求贵院充分审慎的考虑在本案中采用示范诉讼的弊端及实施难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快将本案以全体当事人分别立案受理。   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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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为什么敢擅自撕毁协议且不做任何赔偿?

  1 23个领导的群体决策,保守极端化(被美国罚怕了),利益极端化(协议无违约细节,违约可以以强凌弱,裹挟政府) (百度百科:群体决策可能使个人更加冒险,也可能使个人更加保守。大量的研究发现,群体决策比个体决策更容易走极端( H. Lamm&D.G.Myers,1978;E, Burnstein’1983),即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群体讨论使群体成员所持观点变得更加极端,即原来保守的趋向于更加保守,原来冒险的趋向于更加冒险。) 2 协议的疏忽和思维的白痴,一期的不可控因素,希望二期紧紧把控,不论什么时候,中兴人才公寓只能中兴在职的住 3 巨额利益,稳定的现金流收益 4 官本位思维,底层就是用来牺牲做炮灰的 注: 17万属于租房补偿,公司从来不认为撕毁协议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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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消息

整理信息汇总如下: 1. 法院及发展公司均确认房子与公租房无关,只是套用其名,企业内部处置与公租房政策无关。 2. 房源已打通成100㎡,并注销多余的水/电表。 3. 即将交付的2幢、3幢共241套以人才公寓 性质验收。 4. 全款诉讼,目前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民事诉讼法》,因未交付,暂予以驳回。 5. 合同中70年使用权从2006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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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以公租房为借口撕毁协议,又无耻以人才公寓配租的方案

1 、配租房源: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2号楼和3号楼,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毛坯房。 2、申请资格:仅限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的指定申请人,申请人需签署《终止协议》,并提交《租赁申请表》(见附件1)并审核通过。 3、选房排序规则 3.1 首批选房排序规则:2020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签署了《终止协议》且有租赁需求的,按原2013年和2014年的原始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3.2 后续选房排序规则:在2020年12月1日之后(含当日)、本定制配租方案的申请有效期之前签署《终止协议》且有租赁需求的,按照签署后提交《终止协议》的时间进行排序。每双月或当期新增累计签署《终止协议》人数达到20人时启动集中选房。 4、租期规则 每个租期为五年,共执行四个租期,租赁期限总和最长为二十年。租赁合同每五年一签,如果申请人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可申请续约。二十年租赁总期限期满时,租赁合同终止。 5、租金标准 第1年至第5年,免收房屋租金;第6年至第10年,月租金标准为2500元/月;第11年至20年,参照同期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的60%~70%。从第二个租期开始,租金按年支付。 公司提供120天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免收房屋租金,且装修免租期不计第一个租期内。公司提供毛坯房,由员工自行装修。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申请人需自行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等其他费用。 6、 租赁申请 签署《终止协议》的人员,如有租赁需求,需提交《租赁申请表》,并报相关管理干部和BUHRD审批,当次申请的有效期为3个月,申请人需在有效期内完成选房。如在本定制配租方案申请截止日期前,仍未提交租赁申请的,视为个人放弃申请该定制配租方案。 7、 定制配租方案的申请截止日期 公司将根据租赁的情况,适时确定本定制配租方案的申请截止日期,届时将提前一个月发布申请截止日期的通知。 8、退出机制 8.1 如申请人主动申请退租的,申请人退还房屋,公司不补偿装修费。 8.2 如申请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且不补偿装修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8.2.1 申请人将承租的人才公寓进行转借、转租的; 8.2.2 申请人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功能,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8.2.3 申请人拖欠相关租金、押金、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6个月的。 8.2.4 申请人拒不执行公司发布的有关人才公寓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9、车位申请规则 针对享受本定制配租方案且名下有车的申请人,按照“一户一个固定车位”的原则申请南京人才公寓二期的地下车位,该固定车位申请的有效期与定制配租方案的有效期同步。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申请人与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及公司已经或未来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通知执行。     如有关于配租方案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的管理干部或BUHRD进行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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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建设明显违反公租房管理条例的违法情况举报

2013年12月,中兴通讯南京地区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选房活动,选房当天公布了户型图,所有户型均为100平方的建筑面积。选房结束后和选房的员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注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 2014 - 2016年期间,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房屋因为总总原因迟迟未实施建设。 2016年3月,中兴通讯方突然通知员工,人才公寓二期因为政策变化收紧等原因无法建设,后经过数月的沟通,最终确定将人才公寓二期的性质改为公共租赁房,以公共租赁房形式继续建造,因需要符合公共租赁房的相关规定,将原有100平方的户型改为2套50平方的户型,合法合规。最终施工方在原有地基的基础上,将户型改成了50平方。如下图: [当前用户无权限,请联系管理员] 相关通知文件如下: [当前用户无权限,请联系管理员] 2016年-2019年期间,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正常建造中。 2019年3月,中兴通讯突然通知购房员工,人才公寓二期因为违反相关规定,无法分配给员工,无法履行合同,后经过进一步追问,中兴方称违反2011年颁布的《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同样是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0年7月,有中兴通讯员工路过人才公寓二期已经基本建造完毕的小区外发现,楼下堆砌了大量的门窗配件,经过询问现场施工人员得知,这是将房屋的门窗拆下来,将原来两个相邻的50平方户型改回100平方户型,所有楼栋都要改。询问这么做的原因,施工人员并不清楚。后经员工私下咨询了相关人员获知,具体原因可能涉及到验收相关问题,但以后就改成100平方户型,不会再改回50平方。相关现场照片如下: 进入楼层内发现,施工方将相邻的2个50平方中的一个的入户门堵死,然后又打掉了相邻的隔离墙,如图中绿色标注所示: [当前用户无权限,请联系管理员] 在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http://ghj.nanjing.gov.cn/bsfw/spcx/ 上搜索“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在列出的相关项目中很容易可以发现该房屋的性质是“公共租赁房”,如下图: 经查阅2011年颁布的《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同样是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中《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公共租赁房的面积并无具体规定,但《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中写明: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又查阅了2010年颁布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其中3.2条对公共租赁房的面积有明确的规定,如下: 注 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按照上述规定,公共租赁房屋最大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2016年期间中兴通讯为了能让人才公寓正常建造,更改了房屋性质,牺牲了户型合理性以及得房率,大费周章将原来100平方户型改成两个50平方户型。据此符合了公共租赁房的相关规定,房屋得以顺利建造。而如今,中兴通讯又大费周章将以及建造完毕的50平方户型改回100平方户型,公然违反江苏省公共租赁房相关规定,那么现在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还是公共租赁房吗?请有关部门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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