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2021) Su 01 Xing Chu No. 543

Jiangsu Nanjing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Notice of case acceptance (2021) su01 xingchu No. 543 ***: Your complaint against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Yuhuatai District, Nanjing has been received. After examination, the prosecution met the statutory acceptance conditions, and the court decided to file a case for trial. Relevant matters shall be notified as follows: 1、 In the course of litigation, the parties must exercise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according to law and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the litigation rights stipulated in articles 50, 51 and 52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t the same time, they must abide by the litigation order and perform their litigation obligations. 2、 If it is necessary to entrust an agent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court, a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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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on returning the first batch of rent allocation plan for ZTE Nanjing

Letter on returning the first batch of rent allocation plan for ZTE Nanjing Letter on returning the first batch of rent allocation plan for ZTE Nanjing talent apartment phase II ZTE Co., Ltd.: We have received the first batch of rental scheme of ZTE Nanjing talent apartment phase II mailed by your company to our center. Now we write to inform you of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as follows: 1、 Some applicants do not meet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the city's housing security policies. 1. According to the comparison of housing security data and talent housing data in our city, 38 people in the rent allocation list submitted this time have purchased common property right houses or limited price houses in our city, and 7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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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苏0114民初3917号

案情简介 王**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庭审信息 基本信息 案号 (2021)苏0114民初3917号   开庭时间 2021年09月28日 14:33 案由 合同纠纷   庭审地点铁心桥第一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审判员陈丛蓉(承办人) 书记员张琰 法官助理章颖 诉讼参与人 原告王** 被告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地址: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337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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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公寓二期配租选房通知

南京人才公寓二期配租选房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特邀请您参加现场选房。 时间: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每位申请人的具体配租选房时间段详见附件2) 地点:南京二区6号楼三楼3F3-2 重要信息,请您知悉,相关文件可详见链接的文档: 您的配租选房排序情况请见《南京二期首批配租选房排序表》(附件1),该批次的配租选房排序分为如下两批: *·11月30日前和解且提交租赁申请的人员,按照历史排序情况(即:先2013年的南京第三批,后2014年的南京第四批,按照各批次的原始排序》,结合本批次人数情况,重新刷新的选房排序;·11月30日后和解且提交租赁申请的人员,按照和解的时间顺序选房。 项目组依据配租选房排序情况,进行分批选房,请您关注本人选房时间段(附件2《南京二期首批配租选房时间安排表》)参与本批次的配租选房。 本次可选的配租房源信息及基础户型图,请见附件3《南京二期配租房源清单》、附件4《基础户型图》,建议您提前查看。 完成选房后,我们安排了在现场签署《中兴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附件5),建议您提前查阅租赁合同内容。 每位申请人在配租选房区的选房时间仅有3分钟,为了提高选房效率,建议您做好充分的准备,提前确定好您中意的房源,并在等待区关注剩余可选房源的最新信息。 当天选房结束时仍未参与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如后续仍有配租需求的,可申请下一批配租选房。 其他事宜,详见如下配租选房流程指引。 租选房流程指引 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工卡等有效证件,提前15分钟进入等待区的会议室。经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签到并领取配租选房卡。申请人可在此通过电视投影实时关注配租房源的最新选房情况。工作人员按配租选房排序依次叫号,申请人进入选房区内选房,每人3分钟的选房时间。 申请人按配租选房排序依次完成选房,工作人员在电脑上登记,并将选房结果填写在配租选房卡上,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选房信息同步投屏在电子屏上。 .申请人凭配租选房卡进入签约区,归还配租选房卡,签署《房号确认书》(附件6),领取租赁合同,签署完成后交回工作人员,待公司后续统一盖章后返回一份原件。签署含同后,离开现场。 温馨提示: 在选房当日,建议您做好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尽可能按时前往选房现场完成选房。如您确实有特殊情况或防止临时突发情况,导致无法前往现场的,我们提供如下几种解决方案,供您提前准备或选择: 场景描述 员工应对方式 项目组的应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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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房悖论

在2012年经由住建部颁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此后类似中兴公司的这样的房屋分配因为土地、分证等原因就无法采用你们原来一期的方式进行分配了,可以说只要是不符合住建部的规定和江苏省的条例规定的房屋,都不允许采用原来的协议来进行分配使用而应当是以现行规范操作。但对于以往的已经分给使用人的房屋,法院秉持的原则是有效处理,按约定条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才会在中兴诉员工的案件中认为合同有效的认定,但该合同有效的认定仅具有个案的效力,落实到我们的案件上就无法援引判决认定来认定我们的合同效力和由此产生的履行问题,只能是合同有效但因为违反行政规章而无法履行,因为加入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的话,那这样的判决显然是违反《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虽然该办法是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违反行政法规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而行政规章则无此法律效力),法院就会面临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冲突的窘境,这也就是要房子无法实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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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关子王亮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王亮河志: 您于2020年12月4日向南京市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交由我局办理,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您反映“中兴人才公寓二期严重违反了《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每建筑设计导则》3.2节的面积规定以及7.2节的装修标准规定,涉嫌违法。这样的房屋居然被验收通过”的问题,经我局核查。现就烟信访事喂答复如下: 中兴二期人才公寓18-5#楼将相银2官房合并为一套情况,系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设计图纸安更造成。设计安更后的图纸已于2019年9月报答复意见或不予(再)受理告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并通过围纸审查。 另,根据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要求,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知 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中兴人才公寓二期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纷织形式,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信访人签名: 签收时间: 信访人意见: 送达人: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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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核准决定书

中国(南京)软件谷管理委员会文件 谷发展项字(2016]20 号 关于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核准决定书 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核准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悉。根据市政府宁政发(2006)8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们实施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项目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绕城公路、西至中兴人才公寓一期,北至宁双路,总占地面积3.3454公顷。具体四至边界和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定。 三、项目拟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项目具体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审定 四、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7亿元,所需资金由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在工程的排 应依法进行招标 六,工程建论及房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南京市经 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政发2008 116号)的规定执 七、同意节能评估报告意见,请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与惹见. 据此,请即按规定完善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并抓紧组织实施 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该项目编码为:2016-320114-70-02-504923) 主题词: 城乡建设 项目 核准 通知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货物招标办,区抄送: 住建、环保、安监、统计,谷规划建设局 中国(南京)软件谷战略发展局 2016年4月27日印发印7份   吴律师: 是的,软件谷管委会2016第20号的第一条和第六条的确是矛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立项确认的用途来操作,不允许销售。中兴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方,负有合规处理房屋的义务,如果中兴公司以100平米的房屋分配给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的员工,中兴公司在房屋的面积和分配主体上均与现行行政法规抵触。中兴公司如果租赁,也只能是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目前即便是与中兴公司签署和解的员工也不符合公租房的租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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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举报信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 我是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建设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双路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违法分配的问题,故本人向贵处提交举报材料,请贵处依职权予以查处。 一、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根据该通知附件《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米,但中兴公司以建设公租房的名义对内部员工出售,并号称出售的房屋面积达100余平米。实际上,中兴公司将两套相邻的50平米房屋打通变更为100平米,并将变更后的房屋出售给员工,严重违反《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对违规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二、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法分配、违法出售的问题。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而公共租赁房的租赁对象仅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中兴公司建设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后,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的规定,举报人拥有向贵处举报并要求贵处查处相关违法情况的权利。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各区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具体到本案,贵处具有负责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举报人希望贵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严肃依职权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问题,还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处理意见回复给举报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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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协议退出机制的深坑

8.2 如申请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且不补偿装修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不限于显然包括公共租赁房政策文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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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举报信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 我是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建设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双路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违法分配的问题,故本人向贵处提交举报材料,请贵处依职权予以查处。 一、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根据该通知附件《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米,但中兴公司以建设公租房的名义对内部员工出售,并号称出售的房屋面积达100余平米。实际上,中兴公司将两套相邻的50平米房屋打通变更为100平米,并将变更后的房屋出售给员工,严重违反《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对违规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二、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违法分配、违法出售的问题。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而公共租赁房的租赁对象仅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中兴公司建设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一期、二期后,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的规定,举报人拥有向贵处举报并要求贵处查处相关违法情况的权利。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各区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具体到本案,贵处具有负责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举报人希望贵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严肃依职权查处中兴公司违规建设、违法分配公共租赁房的问题,还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处理意见回复给举报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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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严重逾期不立案,公职人员不履职的情况举报

2019年9月,我们88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和公司的人才公寓合同纠纷起诉中兴公司(包括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兴公司”)共6家公司,从9月23日到10月初陆续委托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交了88份诉状,法院均已接受并未表示异议。在十月初,法院通过委托律师向我们建议通过示范诉讼的方式立案,因为此案跨度有六年之久,各个诉讼人情况均不相同,故我们一致反对示范诉讼,要求全部立案。但在10月20日左右,法院突然告知我们,必须示范诉讼,在没有任何咨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两位同事作为示范原告立案,随后,我们通过律师递交了88位员工联名信,明确表达不能接受示范诉讼,并于10.28日,律师带领16位代表跟雨花台区法院朱瑞东庭长现场沟通表达不接受示范诉讼后,法院在两位被强制选为示范的同事都未交诉讼费的情况下,仍然于10.31日强制给两位被示范诉讼人发了传票,且开庭日期居然定两周后的11.15日,沟通当天朱庭长明明说,法律事实太复杂,需要时间理清脉络,现在却仓促开庭,匪夷所思。 提交的其中一部分诉状的接收函如下: 2020年6月初,在多次沟通依然无法立案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将此情况提交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就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这种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也受理了此事,但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下文。 以下为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中一份接收函:   2020年11月,从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接受我们的诉状开始已经超过了1年时间依然不予立案,经委托律师咨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答复依然是以政策或者法律不允许立集体诉讼案件为由拒绝立案,而经查在2020年8月-10月期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数百份“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明显是以集体诉讼立的案,对此,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回答含糊其辞,只是说不能立案。 因为超过1年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诉讼,导致被诉讼方中兴公司随意处理和我们诉讼方存在争议的人才公寓房产,对存在争议的房产随意进行配租,并且因为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诉讼,导致我们也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激化矛盾,社会危害极大。 目前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人全体一致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强行示范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接受我们的诉状后,超过1年没有给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已经涉嫌违法。我们诉讼无门,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彻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涉嫌严重超期不立案的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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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公司员工因安居房协议纠纷 群体性案件的意见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兴公司(包括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兴公司”)员工因安居房协议纠纷起诉中兴公司的案件,现就案件进展进行简要陈述并对贵院拟采取示范诉讼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安居房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及案件进展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014年,经过内部层层遴选,中兴公司一些在本市无房且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被选为安居房计划的对象,中兴公司与该些员工签署《协议书》,约定以5000元左右每平米的价格向该些员工出售100平方左右的中兴二期安居房,员工可以使用安居房70年,但需要满足8年服务期,合同约定安居房将于2015年9月30日交房。此后,因多种原因中兴公司安居房项目延搁,中兴公司为安抚员工又与员工又签订《安居房补充协议》,并采取了协商退款保号等方案。 2019年4月,中兴公司告知员工因现行政策原因无法履行协议,不能向员工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参与中兴公司安居房计划的员工,大多来之农村或外地,他们在经济都不宽裕,为履行安居房协议,长期承担贷款,而且因为对安居房满怀期待也放弃另外购置住房的机会,在目前房价高企的情况下,参与安居房计划的员工已无购买商品房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员工多次与中兴公司沟通,希望公司给出解释和解决方案,交付房屋或赔偿多年损失,但中兴公司回复只能给出十余万元的赔偿。故此,中兴员工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进展 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接受中兴公司员工共计88人的委托后,于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分三批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88人的起诉材料。提交立案时,员工明确表明要实现每个个体的诉讼权利,不同意进行示范性诉讼。 2019年10月18日,雨花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10月24日,法院单方面决定本案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在88人中仅选取了高**、陈**二人的案件进行了立案受理,两案件的被告均为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为表示对示范性诉讼的拒绝,高、陈二人于11月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后雨花法院又选取了邓**、马**二人进行示范性诉讼,邓、马二人亦对法院采取的诉讼方式表示不满,遂撤诉。 本所代理律师曾多次向中兴员工转达法院决定采取示范诉讼方式审理本案后,包括高**、陈**、邓**、马**等人在内的全部委托人均对示范诉讼表达了强烈不满,并向雨花法院提交了拒绝示范性诉讼的全体人员联名书。 目前88名委托人的立案工作全部处于停滞状态。 法院采取示范性诉讼无法可依,且不利于本案争议解决 (一)示范诉讼无法可依,不应当强制实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示范诉讼的明确规定,对示范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示范案件选取、判决结果的扩张性等适用均没有明确规定,甚至在法学学术界对示范诉讼没有统一的定义。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示范诉讼有倡导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第7条规定,“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又规定“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实行类案集中办理,建立示范诉讼模式,制作类案文书模板,全面运用智能语音、网上审理等方式,提升审理效率。”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地方性司法解释中亦有相关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在“提升简案审判质效”章节下规定“推行类案示范性判决,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应当进行示范性调解、审理和判决,必要时应当到矛盾纠纷发生当地进行巡回审判。”《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第44条规定,“实行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方式:对于涉及同类诉讼的批量案件,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带动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批量高效解决。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努力实现高效办理。” 从以上司法解释或地方性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目前示范性诉讼是诉讼争议解决的一个实验性方向,是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内部各部门提高解决群体性案件效率的选择之一。尽管如此,司法解释或地方性司法解释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并非生效的法律法规,并非法的渊源,因此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其实质上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内部文件,用以指导各级法院的事务工作。 其次,司法解释或地方性司法解释不应当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义务性条款。事实上,以上文件中的措辞多为“探索实行”、“推进”、“推行”等倡导性文字;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也建议可以选择示范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方式。再次说明对于是否采取示范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具有选择权,而非必须进行示范诉讼。 第三,依据以上司法解释和地方性司法解释,推行示范性判决的对象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中”的“简案”。其重点并非案件类型,而应当为“简案”,目的是推进“简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然而,本案并不符合简单案件的定义。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极其复杂,甚至对合同效力及履行等问题均存在巨大的争议。因此,本案并不适合示范性诉讼。 第四,不论是推广“示范诉讼”还是“代表人诉讼”,法院的目的是“实行类案集中办理,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提升审理效率”,从而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究其更深层次的目的是高效便民、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民事诉讼法开篇明义,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此立法目的框架下所制定的内部办法或是审判纪要等,都应遵循“保护诉权”这一基本要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是否选择示范性诉讼的方式应当是当事人的诉权,而非法院强制采用示范诉讼。 第五,从示范诉讼的分类角度,根据美国、德国等国家对于示范诉讼的司法经验,示范诉讼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主导型的示范诉讼,一种是当事人基于契约基础的契约型示范诉讼。法院主导型的示范诉讼是法院依职权选择,而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在我国法律对示范诉讼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法院依职权选择示范诉讼没有法律根据。 (二)示范诉讼的局限性 示范诉讼是诉讼争议解决的一个实验性方向,其优势为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但示范诉讼仍然在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受理、案件选取、审判、判决结果的扩张性等的成熟体系,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从原告角度来看,示范诉讼中的原告往往势单力薄,在诉讼各阶段如立案、举证、诉讼等各阶段都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很难与财大气粗的被告相抗衡。在扩散性利益保护方面,示范诉讼制度并不能够发挥其他群体诉讼的优势。群体诉讼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增强原告的力量,使其与被告的力量相抗衡。而示范诉讼相当于将一个整体化为个案的简单相加,容易遭到被告各个击破,当事人更容易发生被被告收买等道德风险,因此它不利于保护其他类似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 再次,对其他众多原告的利益保护来说,可能会造成诉讼请求的迟延,尤其是对其他成员的赔偿问题。示范案件审理后,法院还需要对其他案件进行逐个审理,以便确定赔偿的数额的大小。和集团诉讼等其他群体诉讼方式相比,采用示范性诉讼并不能简化程序,反而一定程度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第三,示范诉讼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较好的权利保障机制,要想获得理想的效果,既需要“牵头原告”、其他众多原告的配合,也需要得到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成员的合作,甚至需要收到政府、舆论等的影响,而在现实中很难达到这种“完美状态”,另所有人满意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此外,示范性诉讼也难于消除搭便车的现象,更无法达到法院真正意义上的减负目的。 (三)本案不适宜进行示范诉讼的理由 示范诉讼适用于当事人相同、案件类型相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聚焦到本案,本案不适宜进行示范诉讼的理由如下: 1、不同于其他群体性案件,本案被告涉及多个主体。 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件有限公司、南京中兴软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其为不同的被告。 2、案件类型虽然大体相同,但是细节具有很大差异性。 本案安居房协议的签订分为第三批和第四批,涉及八年服务期的折算问题。此外,买房的付款方式不同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类型和程度也不同,每个当事人计算损失的标准、方法和数额也不尽相同。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从100万-200余万不等,数额差异较大。 因此,本案如采用示范诉讼不利于体现案件的差异性和当事人诉讼方案的个性化。 (四)高效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成功案例 解决群体性案件,并非只有示范诉讼一条路。例如,今年8月玄武法院审理了一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通过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为127名环卫工,因单位改制,补缴社会保险需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曾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因仲裁机构未予受理,遂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5日,127名原告通过玄武法院开设的“绿色通道”进行网络立案。玄武法院在得知该批案件的立案信息后立即与相应仲裁机构取得了联系,了解了案情及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原因。当天下午,玄武法院即组织工作人员办理网上登记立案,并于次日上午,将该批案件移交给速裁团队审理。 玄武法院高度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相关承办人第一时间阅卷并召开了法官会议对该批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审理思路进行了研判,并决定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在一周内开庭审理该批案件。 2020年8月14日及8月17日,玄武法院根据该批案件不同类型情况分别采用无书记员庭审模式及传统庭审模式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官围绕相关事实要素结合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对部分类型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部分案件于开庭次日判决。8月19日,玄武法院即完成该系列127起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从立案到收到判决书,只用了十几天的时间,玄武法院维护了众多环卫工人的利益,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玄武法院的案例告诉我们,群体性案件的处理,采用示范诉讼并非是唯一选择,并且可以高效处理、得到满意的结果。 三、众多当事人希望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坚决不同意采用示范诉讼。 (一)全体当事人均不同意采用示范诉讼 在雨花法院提出采用示范诉讼审理本案的方案后,被选取的示范案件当事人高华丽、陈杰、邓宁堃、马苗苗以及其他未被选取的84人均不同意采用此种方式审理本案。因此,采用示范诉讼方式无法得到当事人的配合,案件审理和执行可能困难重重。 法院不宜强行推进示范诉讼。在法律没有授予法院依职权自行适用示范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适用示范诉讼。如法院要推进示范性诉讼,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如法院强行采用示范诉讼,则会损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二)当事人维权步履维艰 中兴员工及公司的安居房纠纷自2019年初爆发后,员工情绪曾一度失控,毕竟房子对每个中国人来说是安生立命的根本。一些员工为维护自身权益,也曾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和方式,甚至被相关部门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2019年8月本所律师介入咨询后,苦口婆心的安抚及劝解,引导员工们通过“诉讼”这一合法途径实现维权。员工们也认为,他们尝试过信访、游行等各种途径,都处处碰壁,唯一也是最后有希望的路,就是去法院诉讼,他们相信在目前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法院可以给他们一个公道。 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做好相关群体性纠纷的备案工作,积极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不进行任何媒体炒作,可以说是十分配合法院工作。然而,自2019年9月底向法院起诉至今,已逾一年。虽然2019年10月,法院对起诉的88人中先后选取4人进行立案。但这4位员工为表示对示范性诉讼的拒绝,均撤诉。目前案件仍然处于没有立案的阶段,法院的态度已然再一次的将他们的情绪推向了崩溃的边缘,让他们失去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 我们常说,司法公正,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实现该公平正义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但本案自提交立案材料以来,已过超过一年,案件仍无法立案成功。 作为代理律师,我一面觉得愧对当事人,一面也承受着巨大压力。这一年以来,努力的与法院沟通,尽力的安抚当事人不要做出过激行为。我深知对于当事人来说,一套房子意味着安身立命的基础。如果无路可走,他们极有可能再次选择过激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处理群体性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司法 (一)群体性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对法院是一种考验 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大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群体性案件往往涉及不同主体方方面面的矛盾,处理不恰当会激化矛盾。法院慎重处理本案的心态,我可以理解。然而,法院在考虑社会影响的同时,更应当把司法公正放在首位。 (二)处理群体性案件应当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我认为,处理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的立场与准确适法的观念,对于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及法理进行深入透彻研究,对案件事实作全面具体分析。 其次,要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把握社会效果,在准确法律定性的前提下来裁量调整稳妥的处理方案,既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忽视法律调整的个案妥当性与权衡合理性,以至影响社会稳定;也要避免曲解适用法律,一味为了息事宁人而有法不依或错误适法。合理预见依法判决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情况,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 (三)法院应当尽快依法立案 涉及民生案件的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影响重大。如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社会不能承受之重。故在此恳请贵处予以重视,推动本案进程。 我所将积极配合,并竭尽所能对员工濒临崩溃的情绪进行疏导和安抚,避免员工采取过激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通过与员工的长时间沟通,目前员工已同意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才能更好的反映当事人的愿望,案件的判决结果才能说服当事人,更有执行力,也更有利于平息法律程序之外不满,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代表人诉讼效果与示范性诉讼接近,但它更能支持每个人的诉权,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现请求贵院充分审慎的考虑在本案中采用示范诉讼的弊端及实施难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快将本案以全体当事人分别立案受理。   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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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为什么敢擅自撕毁协议且不做任何赔偿?

  1 23个领导的群体决策,保守极端化(被美国罚怕了),利益极端化(协议无违约细节,违约可以以强凌弱,裹挟政府) (百度百科:群体决策可能使个人更加冒险,也可能使个人更加保守。大量的研究发现,群体决策比个体决策更容易走极端( H. Lamm&D.G.Myers,1978;E, Burnstein’1983),即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群体讨论使群体成员所持观点变得更加极端,即原来保守的趋向于更加保守,原来冒险的趋向于更加冒险。) 2 协议的疏忽和思维的白痴,一期的不可控因素,希望二期紧紧把控,不论什么时候,中兴人才公寓只能中兴在职的住 3 巨额利益,稳定的现金流收益 4 官本位思维,底层就是用来牺牲做炮灰的 注: 17万属于租房补偿,公司从来不认为撕毁协议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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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以公租房为借口撕毁协议,又无耻以人才公寓配租的方案

1 、配租房源: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2号楼和3号楼,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毛坯房。 2、申请资格:仅限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的指定申请人,申请人需签署《终止协议》,并提交《租赁申请表》(见附件1)并审核通过。 3、选房排序规则 3.1 首批选房排序规则:2020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签署了《终止协议》且有租赁需求的,按原2013年和2014年的原始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3.2 后续选房排序规则:在2020年12月1日之后(含当日)、本定制配租方案的申请有效期之前签署《终止协议》且有租赁需求的,按照签署后提交《终止协议》的时间进行排序。每双月或当期新增累计签署《终止协议》人数达到20人时启动集中选房。 4、租期规则 每个租期为五年,共执行四个租期,租赁期限总和最长为二十年。租赁合同每五年一签,如果申请人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可申请续约。二十年租赁总期限期满时,租赁合同终止。 5、租金标准 第1年至第5年,免收房屋租金;第6年至第10年,月租金标准为2500元/月;第11年至20年,参照同期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的60%~70%。从第二个租期开始,租金按年支付。 公司提供120天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免收房屋租金,且装修免租期不计第一个租期内。公司提供毛坯房,由员工自行装修。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申请人需自行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等其他费用。 6、 租赁申请 签署《终止协议》的人员,如有租赁需求,需提交《租赁申请表》,并报相关管理干部和BUHRD审批,当次申请的有效期为3个月,申请人需在有效期内完成选房。如在本定制配租方案申请截止日期前,仍未提交租赁申请的,视为个人放弃申请该定制配租方案。 7、 定制配租方案的申请截止日期 公司将根据租赁的情况,适时确定本定制配租方案的申请截止日期,届时将提前一个月发布申请截止日期的通知。 8、退出机制 8.1 如申请人主动申请退租的,申请人退还房屋,公司不补偿装修费。 8.2 如申请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且不补偿装修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8.2.1 申请人将承租的人才公寓进行转借、转租的; 8.2.2 申请人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功能,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8.2.3 申请人拖欠相关租金、押金、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6个月的。 8.2.4 申请人拒不执行公司发布的有关人才公寓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9、车位申请规则 针对享受本定制配租方案且名下有车的申请人,按照“一户一个固定车位”的原则申请南京人才公寓二期的地下车位,该固定车位申请的有效期与定制配租方案的有效期同步。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申请人与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及公司已经或未来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通知执行。     如有关于配租方案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的管理干部或BUHRD进行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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