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经由住建部颁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此后类似中兴公司的这样的房屋分配因为土地、分证等原因就无法采用你们原来一期的方式进行分配了,可以说只要是不符合住建部的规定和江苏省的条例规定的房屋,都不允许采用原来的协议来进行分配使用而应当是以现行规范操作。但对于以往的已经分给使用人的房屋,法院秉持的原则是有效处理,按约定条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才会在中兴诉员工的案件中认为合同有效的认定,但该合同有效的认定仅具有个案的效力,落实到我们的案件上就无法援引判决认定来认定我们的合同效力和由此产生的履行问题,只能是合同有效但因为违反行政规章而无法履行,因为加入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的话,那这样的判决显然是违反《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虽然该办法是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违反行政法规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而行政规章则无此法律效力),法院就会面临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冲突的窘境,这也就是要房子无法实现的原因。
3 thoughts on “要房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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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天天相信法律,相信你的律师,怎么就不相信你自己?
还TM还这么执迷不悟,你不想想如果真是像你说的,ZTE吃饱了撑的去和解啊
一期是什么情况?能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