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招引、留住人才,于2013年与内部优秀骨干员工签订安居房购买合同,房价约50万人民币,劳动满八年,获房子70年使用权。由于机场搬迁等原因,延迟动工,一再承诺按合同拿房。直到2019年3月,房子即将竣工,公司告知房子性质是公共租赁,不可以履行合同,胁迫员工签放弃合同的协议。】
你好,公司无权胁迫员工签订放弃合同的协议,员工可以根据先前合同约定追究公司违约的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安居房购买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应按协议书履行,但如果房子确为公共租赁性质,则不能买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般为政府投资建设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可根据《安居房购买协议书》中内容判断是否员工可获得相应的权益。
其次,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安居房购买协议书》确实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若房屋的性质确定是公共租赁,无法出售给员工,构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员工可要求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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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真是个又怂又无耻公司,看看人家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