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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更新判决结果:拒绝回答,驳回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苏01行初543号
***:
你诉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
四、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请您在送达地确认书中填写胜诉后“接收退费”的银行账号,以便本院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或表述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退还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五、诉讼期间,您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我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平台(http:/ssfw.njfy.gov.cn/njzyssfw)进行案件查询、诉讼指导、材料收转、预约法官、网上信访、判后答疑等事宜。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开庭2021-11-16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4575892
孔维刚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
基本信息
- 案号 (2021)苏01行初543号
- 开庭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09:32
- 案由 不履行查处职责
- 庭审地点第二十七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 审判长周磊
- 审判员沈赵、李丹丹
- 承办人沈赵
诉讼参与人
- 原告孔**
-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判决结果
已达到《安居房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承诺服务期;原告没有实际拿到过人才公寓的房屋;2019年3月时中兴公司已将购房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 从未占有、使用、控制过《协议书》《安居房补充协议书》中指向的房屋,其亦自认早在2019年3月中兴公司就已将购房款退还,故其在2021年6月5日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时,案涉项目是否存在违规建设、违法分配情形,均不会对其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虽然刚具有基于公民权利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是否答复、如何答复, 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本案应裁定驳回 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 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长 周磊
审判 员 沈赵
审判 员 李丹丹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规也只是个幌子,配租明显是不合规的。
分房不合规,配租不合规,那怎么才能合规?难道只能建起来一直空在哪里?
合规只是公司的借口和策略而已
诉前调解答复:
“中兴那边跟房管局说和员工的一系列纠纷都希望能够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也就是说没有什么沟通的渠道和平台了。你和房管局的行政诉讼要退出诉前调解进入诉讼程序了。”
看来小看中兴为合规不讲人情道德的决心了。
法律不外人情,后面就是要看政府在此事上的道德底线了。
转发南京市政府安居房政策:http://njna.nanjing.gov.cn/cxrc/cxrczc/zcjj/201802/t20180202_491224.html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