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2-27 下载
案号:(2020)粤0305民初355号
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355号
1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南路*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198B。
法定代表人:陈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敬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倩,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873×7。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系公司员工。
|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公司)诉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敬宗,被告中兴通讯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 原告诉求
原告中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
年5、6、7月保洁服务费人民币88.5万;3、判令被告因不履行合同支付赔偿金59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京研发中心食堂清洁及餐具清洁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中心食堂清洁及餐具清洗综合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两年服务费总金额为70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提供了保洁服务。2019年7月12日,被告在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函》,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服务合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 被告答辩
被告中兴通讯答辩称,一、合同基本情况。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就中兴通讯2019-2020年南研所食堂保洁综合服务项目向被告发出投标书,原告报价保洁人员人工费单价2844.29元,24个月合计6481410.08元;耗材及设备费合计598589.92元,上述费用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