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图片识字翻译,不知道随意撕毁协议,无任何补偿的底气从何而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诉讼详情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返还原物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旁渗: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2-20 A 文字大小
关联企业 未监控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判决书
案号
(2019) 粤0305民初195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婉,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诗琪,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返还原物纠
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诗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深圳中
兴人才公寓8栋901房;2、被告赔偿非法占有房屋期
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
2月31日止,按每月20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
租金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月60元/平
方米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
019年6月10日合计数额为257795.24元);3、被告
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
009年12月18日签订安居协议,约定原告将深圳中XX
房屋的使用权附条件转让给被告,条件之一为:“被
告自领取房屋《使用证》之日起与甲方保持劳动关系
不少于6年(该期限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若原
告在服务期内主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则原告有权
收回该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于2011年8月31日
向被告颁发了《人才公寓使用证》,并明确约定承诺
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且原告于2012
年3月29日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依据协议约定,
被告的服务期应于2017年8月30日期满,2015年8月
5日,因被告严重违反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原、被
告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
协议书》之约定返还房屋,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的
步伐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
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
原告返还房屋,并参照南山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标
准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具体为;2015年9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照将每月每平米20
元计算,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每月每平方
米60元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未退还被告集资款的情况下,要求
被告退还涉案房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原告以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发布的房屋
租赁指导租金表中的租金指导价格要求被告支付案涉
房屋的占用费用的诉讼请求无合理依据,若产生房屋
占用费,应按照集资款除以房屋使用证上的年限来计
算房屋占用费,原告应退还被告因装修案涉人才公寓
支出的装修款。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
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
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
被告曾系原告员工,原告因被告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
度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
年8月5日解除。
位于南山区创科路的XX号宗地于2018年12月4日,核
准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显示,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资源委员会批准原告建设中兴通讯工业园南区二期工
程,建筑性质为人才公寓、商业及配套,用地位置位
于南山区丽留仙洞,人才公寓包含在XX宗地面积内
2009年12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
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取得XX房(涉案房产)
的使用权;建筑面积100.78平方米;人才公寓属于保
障性住房,乙方不对所取得的人才公寓拥有产权,只
能有限制性条件的拥有使用权;乙方应按照单价301
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集资款303348元;乙方首
期支付集资款63348元,须于签订本协议起3日内支
付给甲方,一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周内与银行签订
贷款协议,贷款240000元支付给甲方;深圳人才公
寓项目工程竣工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并颁发 《
中兴通讯深圳人才公寓使用证》;乙方应以书面协议
形式承诺自领取《使用证》之日起与甲方或甲方的关
联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不少于6年,该期限以下简称”
承诺服务期”;如乙方在承诺服务期内主动与甲方或
甲方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将通过本协议取
得的人才公寓退回甲方,甲方按下列计算公式向乙方
退回集资款,退款计算公式为应退集资款总额=乙方
向甲方支付的集资款总额×(1-已居住月份+共计可
使用月份),已居住月份自领取《使用证》当月计算
截至办理退款手续当月;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
一方承诺服务期内主动与一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有
权收回乙方方通过本协议签订的人才公寓,但甲方应
将乙方已经支付的集资款退还乙方,甲方的退款总额
以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金额总额(不含过程中所产
生的手续费》为准;及其他条款。
2011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涉案房产的《人才
公寓使用证》,该使用证上注明“承诺服务期”起始时
间为2011年8月31日。2012年3月29日,被告领取了
涉案房产的钥匙、办理了入伙手续。
2015年9月2日、9月21日、10月9日,原告员工通过
邮件方式通知被告返还涉案房产。
原告提交了南山区2015年至2017年房屋租赁指导租
金表,以证明西丽街道办留仙大道沿街片区带电梯住
宅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元/月/平方米、60元/月/平
方米、60元/月/平方米。
被告提交《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住房借款合
同》、网上银行查询截图,以证明被告为支付剩余集
资款24万元部分向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产生了利息。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兴通讯深圳人才公寓虽未进行产权登记,但系经原告获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原告系其权利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仅对涉案房产享有使用权且应符合承诺服务期,在承诺服务期内无论系被告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原告主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均应向原告返还涉案房产。被告的承诺服务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而原、被告于2015年8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未满足《协议书》约定的承诺服务期,故原告诉请被告依约返还涉案房产,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已支付的房款,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被告离职后,已无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非法占用期间的损失,实际是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可予支持。《协议书》并未约定被告返还涉案房产的期限,原告于2015年9月2日、9月21日、10月9日通知被告办理退房手续,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期限,故考虑到被告退还房产需合理的搬家时间,故本院参照深圳市南山区2015、2016、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