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固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1-20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裁定书
案号 : (2020) 苏0582财保2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家港市固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闸村。
法定代表人:董伟。
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14)。
法定代表人:韩勋建。
被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家港市固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固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俞铁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0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