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案件处理质疑问题集

问题一: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为何对于我们88名诉讼案件超期不予立案
2019.9.23日,我们88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和公司的安居房合同纠纷起诉公司,从9月23日到10月初陆续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交了88份诉状,法院均已接受并未表示异议。在十月初,法院通过委托律师向我们建议通过示范诉讼的方式立案,因为此案跨度有六年之久,各个诉讼人情况均不相同,故我们一致反对示范诉讼,要求全部立案。但在10月20日左右,法院突然告知我们,必须示范诉讼,在没有任何咨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两位同事作为示范原告立案,随后,我们通过律师递交了88位员工联名信,明确表达不能接受示范诉讼,并于10.28日,律师带领16位代表跟雨花台区法院朱瑞东庭长现场沟通表达不接受示范诉讼后,法院在两位被强制选为示范的同事都未交诉讼费的情况下,仍然于10.31日强制给两位被示范诉讼人发了传票,且开庭日期居然定两周后的11.15日,沟通当天朱庭长明明说,法律事实太复杂,需要时间理清脉络,现在却仓促开庭,匪夷所思。
目前已经到了2020年11月,时间超过了1年依然不予立案,经委托律师咨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答复依然是以政策或者法律不允许立集体诉讼案件为由拒绝立案,而经查在2020年8月-10月期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数百份“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明显是以集体诉讼立的案,请问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何解释?

问题二:雨花台区法院对于史冬梅诉中兴通讯案件(2019)苏0114民初6943号判决时间以及判决内容的质疑
2020年11月12日开始,有多名涉及人才公寓事件的中兴通讯员工陆续收到了其领导的约谈,声称之前告公司(中兴通讯)的人已经败诉,你们不用等赔偿补齐了,下个月开始配租,条件依然是需要签订主动放弃原安居房合同的协议才能进行配租。当咨询了原告当事人以后得知事实的确如此,因为目前尚未看到公开的判决书,只是从员工之间打听到的消息中获得的信息得知,此案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房产未交付,无法履行合同为由驳回上诉,对于此判决有2点质疑:
此案早在2019年11月-12月期间已有2次开庭,而那时房产也肯定并未交付,如果以这种显而易见的理由判决驳回,为何不在当时就下判决而是拖到1年后才判决驳回?
经确认,人才公寓二期房屋将于2020年11月16日交付给中兴通讯,也就是判决驳回下达不久后的几天就会交付,房子一年前都未交付,而正好在交付前的几天以房屋未交付为由判决驳回,是不是有点巧?

问题三: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房屋性质的质疑
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二期最初(2008)年的性质为人才公寓,在2016年改为公共租赁房,并且中兴通讯现以公共租赁房不能分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经确认,于今年8月左右,人才公寓二期房屋由原相邻两户50平被打通为100平房屋,拆除了1户的水电表,将2户50平合为100平,已经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条例,请问现在的人才公寓二期性质还是不是公租房,如果不是,是否应该履行合约,如果依然是公租房,是不是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条例,涉嫌违法?

问题四:中兴通讯擅自处置尚存在在纠纷以及性质问题的房屋,是否涉嫌违法
中兴通讯与将近100名员工的人才公寓纠纷事件尚未解决,其仓促处理存在争议的房屋,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激化矛盾,是否涉嫌违法?

诉求一: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立即对于我们88个诉讼案件全部立案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严重违背诉讼人的意愿强行示范诉讼,在受到全体诉讼人员反对的情况下,严重超期不予立案,理由牵强毫无依据,导致被告方中兴通讯肆意妄为,擅自处置存在争议的房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全体原告要求雨花台区法院立即立案。

诉求二: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履行诉求一的前提下,对存在争议的房产进行冻结,保护原告的利益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于史冬梅案件的草率判决以及对于我们88名诉讼的不予立案,导致被告中兴通讯肆意妄为,擅自处置存在争议的房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雨花台区法院的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宗旨,严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严重不利于社会稳定,危害极大,如果再无视诉讼人的合法要求,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我们将向更高级别的监督部门反馈投诉此事,直到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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