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巨坑,中兴毁约时已公关,难怪沟通时有恃无恐:要么和解,要么告,但不许上访和游行

与法院沟通情况(2020.1.11)


上周与法院进行了沟通,他们表示,原来他们以为是因为中院面临年终结案率的压力,所以在年前我们经历两次立案撤诉之后,就想等元月之后再行安排立案事宜。但在元旦后雨花台区法院与南京中院的沟通情况来看,是南京中院不同意雨花台区法院以集体诉讼的方式立案,只同意以示范诉讼的方式立案,并且称在此点问题上区市两级法院没有通融的余地,可以考虑的是示范诉讼的人数和如何做到公开透明的操作问题。法院表示其愿意与你们的代表进行相应的见面沟通和释明,可以请你们委派数名表达能力清晰的人员,带上你们的问题,就你们关心的问题进行当面的沟通交流。我们也阐述了我们认为集体诉讼的诉求和理由,但法院不接受我们的意见,当天沟通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事后法院的工作人员再次与我们进行了电话沟通,建议各位可以与法院的领导做一次当面的沟通,如果你们中有人有此需求和愿望的,我们事务所可以帮助联系确定时间。

2019年4月21日总裁沟通会会议纪要


参加人:
二期业主代表17人;
总裁、副总裁苗总、行政部宗庆生、党委主席、工会主席、律师两位、胡晔、王如明等。
参加时间:2019年4月21日16:30 – 18:00
会议纪要:
【总裁】:
1、公司和高层领导初心是好的,沟通渠道保持畅通,开诚布公;这件事上公司没有猫腻及收益,为此话负法律责任;承诺不给员工“穿小鞋”,前提是合法合规的范畴内。提醒合理合法维权,倡导说完整的真话。
2、此事目前仍归类为两种场景:A、法律;B:和解协议。
上周公司高层与政府开会概要:如果签订和解协议,公司会努力为大家争取配租权益;
解读:政府租赁条款规定必须满足如下三条才可:南京无房、最多五年、五年内无购房及贷款记录。
签订和解协议后(前置条件,未签订和解协议必须要满足政府租赁条款),公司会努力和政府沟通达成如下条件(成功率大概60%):1、无论是否有房都有租赁资格;2、5年一周期,20年上限,员工离职后认可继续租赁一个周期;3、面积限制,租赁条款要求是不多于60平,公司努力争取到100平。
如果走司法场景,公司尊重司法结果,并认真履行。
【员工代表】:
1、 选举方式不合规:有部门未通知、未选举;总裁:还有这事? (员工代表心声:希望有遇到此类情况的员工尽快提供线索,非常感谢);
2、 实名举报陈世忠:涉嫌威胁恐吓、造谣诽谤,后面会把证据交给项目组,肯定高层处理;
3、 投诉行政部某人:去雨花台区信访局歪曲事实;
4、 按照协议约定,即刻履约相应条款:要求2000元逐月赔偿,即刻履约:16年3月31日中兴通讯发布红头文件《关于南京安居房二期建设延期交付的处理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若工期超过20个月,每推迟一个月,补偿员工2000元。 工期20个月截止日即2018年6月,请项目组守法履约,逐月执行,否则就是恶意违约。 苗总:问题先邮件呈上,内部商讨,具体答复日期未给;
5、 中间属于缓和温情类问题,请其他代表补充。。。。
1)公司是否有房屋使用权:总裁不了解,其他人协助答复:目前还没有,需要交付后办理.5,6月份封顶后验收通过后公司才能拿到。公司推荐租的方式且倾向于精装修(公司)然后租给员工。
2)417套房为什么登记在人才安居下?答:软件谷确认是一个过程阶段,417套房子2018年竣工
问:那问什么登记在人才安居下;答:因为是公共租赁房;
问:网站上人才安居跟公共租赁是平行关系,为什么会登记在人才安居;总裁:登记人才安居下限制就更严格了
问:但这是2016年登记的,那时候还没有2018年的人才安居政策呢;总裁:需要项目组向南京市房管局确认.
3)问:从目前了解看,是大环境造成的,公司和员工都是受害者(领导表示认同:双输),不应该是对立面,尤其房子涉及员工的生计甚至生存,我们理解公司已经尽力了,但结果不理想,那么能不能由员工自己去争取政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公司站在员工后面(不阻拦)
总裁答:员工有这个权利,但公司不建议。
4)同等地段商品房,公司是否可租70年? 总裁:不可。
6、 表达对项目组工作的不满,要求更换负责人,例如驻地在南京的温和派领导。 总裁:如同交付核心网某项目,临阵换帅未必是好事。先内部研究;苗:工作组做的决定是大家共同决策的,胡是代言人;
7、 项目组工作方式优化:今晚起,总裁要求在工作组内宣贯,不高压,人性化处理,不在日常工作中施压。王如明负责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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