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民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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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2次开庭直播
- 第2次开庭直播2019-12-06 09:35
- 第1次开庭直播2019-11-15 09:29
案情简介
史冬梅与南京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庭审信息
基本信息
- 案号(2019)苏0114民初6943号
- 开庭时间 2019年12月06日 09:35
- 案由合同纠纷
- 庭审地点第九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 审判长尚小强(承办人)
- 审判员刘芳、孙蓉
- 书记员包蓓蓓
- 法官助理黄墨子
当事人
- 原告史冬梅
- 被告南京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三人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
律师分析:
庭审内容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合同效力问题;二是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欺诈、隐瞒行为;三是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的问题。
在总结完争议焦点后,法院即开始向原告释明其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并询问原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调整诉讼请求,原告及其代理人予以拒绝。
1、庭审中原告证据准备比较充分。原告认为:
(1)合同有效(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法律并未出现重大调整且南京市中院已有判决认定合同效力)。
(2)公司早在2016年就应知道合同履行存在障碍,但至2019年才告知,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备忘录、核准决定书等文件表明公司与雨花区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参考资金科创特区人才房模式,由软件谷名义上建设,再整体转让给中兴,并采用公共租赁房立项)。
(3)房屋具有交付条件(不存在合同法中不能交付的情形;认为软件谷与中兴恶意串通,延迟竣工手续,但法院认为该事项举证责任在原告,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当庭提示原告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总体而言原告表达比较好,但庭审关键问题把握欠缺,尤其在合同效力上论述上较为单薄。
2、被告中兴庭审陈述不多,表示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观点认为:
(1)合同无效。
(2)公司不存在恶意隐瞒、欺诈、不告知的情况(2018年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土地才被定性。原告提交的过程中的文件,不应作为依据,应以最终国家有权部门做出的文件即2017及2018年做出的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作为依据作出判断)。
(3)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一是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二是公共租赁房屋性质本质上无法交付)。
3、第三人也认为合同无效,提出两份证据,一份是2017年12月的规划许可证(表明17年底才将项目立项至软件谷),第二份是2018年的划拨决定书(表明2018年才取得土地使用权),认为:
(1)合同无效(中兴人才公寓项目2016年才立项,原被告2014年签订协议时,土地归国家所有,原被告对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立项的土地进行约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2)人才公寓虽主体完成,但未竣工验收,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表明可以交付的证据属于主观臆断,如何交付何时交付,由政府决定。原告认为该内容在中兴与软件谷的项目建设及转让书有约定,要求软件谷公开相关文件。)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已经在庭审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明确作出释明,要求原告审慎考虑诉请并要求变更,但原告未于同意,且法院并未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进行举证质证,我们判断这一案件的预期不会像原告预估的这么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