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长信箱公开信
尊敬的南京市委市政府:
我们是南京中兴通讯2013-2014年安居房计划的签约206名员工。中兴公司和员工,历经6年的努力和等待,在即将彼此兑现诺言之际,公司以政府名义说明不能分配,政府信访、房产局、软件谷管委会等多个单位,或语焉不详含糊其辞、或语无伦次颠三倒四拼凑政策,以中兴人才公寓二期属于所谓公租房属性为由进行分配,其行为完全无视中兴人才公寓所在地块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情况,现有十个问题,请予以解答。
1、 中兴通讯人才公寓一、二期所在地块的性质是什么?中兴通讯是如何取得该地块的,取得的是什么权限,多少年,从什么时候起算什么时候期满?
2、 根据12345热线回复中兴人才公寓二期属于保障房性质,按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所建房屋只能用于企业内部骨干员工周转,不得销售、不得对外租赁,这意味着公司对建设的保障房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分给骨干员工,于骨干员工层面不得销售、不得对外租赁,中兴一期拿房是这种模式,这说明政府不干涉中兴公司对房屋的分配对吗?
3、 2017-12-25,金陵微雨花微信公众号报道中兴南京人才公寓,报道称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位于软件谷,是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吸引人才在南京发展而建设的。该项目总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由5幢高层住宅和1幢社区基础中心构成。每套户型面积50平方米左右,部分用于租赁,部分配置给人才,是否也说明了政府认可公司配置分房
4、 一期人才公寓的投资方是南京中兴即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
司,建设方是雨花大开发,建设后一期人才公寓所有权归中兴,公司分房;二期的投资方仍然是中兴新软件,谷发展公司代建,请问地块的性质是否发生变更?是什么时候改变的?是那一级政府的那个部门批准变更的?是那个主体去办理变更的?
5、 如果没有变更,二期人才公寓的所有权归谁?性质是什么?在
报批时候国土、住建部门是否明知公租房不能执行分房政策,为了建设项目上马而将二期性质变更为公租房)?改变为公租房不可能执行分房政策的情况,相关部门、公司当时是否明确告知206名员工?
6、据传,2016年6月 软件谷管委会与南京中兴签订了《中兴南京人才公寓二期项目建设及转让协议书》,签订的方是谁?事实到底如何?内容是什么?
7、 在2016年7月项目变更为公租房属性时,明明已经预留417套进行单独登记注册,以解决前期预留问题,为什么现在不敢承认?为什么现在所有房源都严格按照《2015年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明确提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做好保障体系转型新老政策衔接工作”,为什么软件谷教条拼凑政策,进行一刀切?
8、 中兴人才公寓一、二期并非不合规,2017年才开始实施的宁政发〔2017〕99号中对共有产权、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多种性质安居形式的确认,反而验证了中兴人才公寓是南京是招商引才政策的先行者,后期的共有产权、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各类安居房是后来引才方式多样化的结果,《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便是法律都要遵循便利于民的原则,为什么软件谷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9、根据宁政办发〔2018〕1号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符合产业方向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符合产业方向的企业可以在项目用地内建设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住房定向供应。同时也规定了产业引领、人才密集型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那么中兴公司作为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是完全符合政策的,即便是规划共有产权房也是政策允许的;同时与员工签订协议实质上是长期租赁合同,并没有分割房屋所有权,反而是房屋使用权的整租,依据二十六条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企业的"一事一议"原则是完全可以的,再加上当时拿地时议定的允许在企业内部骨干员工周转的约定,更没有任何问题,对此政府作何解释?
10、当前软件谷及其相关部门的踢皮球行为,难道就是市政府建设创新名城人才政策的具体体现吗?